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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省婚变千里“休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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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陆崇林 通讯员 梁春安 现年41岁的牛某是北京市丰台区人,务工热潮时南下广东打工,茫茫人海中结识了同是在广东务工的广西灵山籍女性苏某。虽说两人年龄有些悬殊,牛某年长苏某11年,但由于同是打工一族,命运相同,两人大有相见恨晚之感。相识不久,两人便开始同居,一年后生育一子,然后才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牛某与苏某结婚后,由于双方年龄相差太大,加上性格、爱好、生活习惯不同,难以进行思想交流和沟通,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2003年秋季,双方正式分居,期间,双方曾相约到北京市丰台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因苏某未带户口薄,无法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来,双方又到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法院告知,按管辖原则,应由苏某起诉牛某,丰台区法院才有权受理,而当时苏某不同意离婚,不肯提出起诉, 牛某的离婚要求又未果。自此以后,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从2003年秋季开始,牛某与苏某分居、分食至今,时间长达四年多。鉴于双方的关系已经发展到了此等地步,牛某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没有再和好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不得已,牛某只有千里迢迢到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其与苏某离婚;婚生儿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牛某与苏某相识后未登记即同居生活是违法,虽说过后自愿补办结婚登记为合法婚姻,但因双方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上双方的性格、爱好不同,出现矛盾后不是相互沟通、化解,而是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形成了双方分居已满4年的事实,符合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此,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诉请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法院确认牛某与苏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于2008年6月作出准予牛某与苏某离婚的请求,但对牛某请求婚生儿子随其生活,由其抚养主张,因一直以来婚生儿子都是随苏某生活,且婚生儿子年龄还小,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考虑,法院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将婚生儿子判随苏某生活,由牛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00元给苏某。一宗涉省婚变,历经了5年多时间后,最终得以完满解决。 法理评析: 本案的当事人牛某在婚姻出现问题后,为寻求诉讼解决费如此大的周折,自己居住地内不能诉讼解决,需到千里之外才有诉讼之门可进,为什么呢?这就涉及到有关法律问题,也涉及到当前比较突出的一些社会现象问题。 首先从有关的法律问题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中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中,当牛某以原告的身份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因被告苏某的户口不是在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不予以受理,就是基于这条法律的规定。另一个问题就是涉及到当今的社会现象问题,即户口管理问题。按照户籍管理的规定,婚嫁之后,为了方便管理,夫妻双方的户口应该要迁在一起,但本案中的苏某与牛某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到牛某的户口处,其户口还是在广西灵山县,且在牛某与苏某发生矛盾纠纷并分居后,苏某一直居无定所,故牛某要起诉离婚,就只有到苏某的户籍所在地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因此,本案中的牛某就不得不千里“休妻”了。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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