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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错误查封执行异议案
 
  http://qzrb.gxnews.com.cn/ 07月03日10:58 【字体: 【颜色: 绿


    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了本院一份执行裁定,纠正了对案外人崇左至上思二级公路工程(防城港段)建设办资金的错误查封。这是该院于2006年设立民三庭,审理知识产权案和执行异议案,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异议审查裁决权分开后纠正的又一起错误,很好地维护了良好的执行秩序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6月2日,投标人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公司向崇左上思二级公路工程(防城港段)建设办投标并于9月25日中标,广西航务工程处属新发展交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具体实施中标的工程的施工。航务工程处于9月2日向建设办电汇了3027507元,作为履约保证金,10月12日,建设办将工程发包给新发展交通集团并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办于11月25日开履约保证金收据给新发展交通集团。11月9日,陈永彪与航务工程处签订工程劳务合同,由陈永彪承包施工。陈于11月24日和12月30日电汇给航务工程处10万元、90万元共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后陈涉嫌犯罪被起诉,钦州中级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一审判决陈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前,该院于8月27日裁定冻结了陈在建设办账户的100万元,现陈已去向不明。

    宣判后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抗诉,广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抗诉,广西高级法院2天后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该刑事案件就此生效。钦州中院刑二庭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罚金刑。在移送执行前,陈已交纳3万罚金,尚欠17万,而于2007年8月27日冻结的陈在建设办账户的100万元于2008年2月28日到期。执行中该院于冻结到期前裁定解除了827100元的查封,继续冻结172900元。

    建设办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新发展交通集团交纳保证金在前,陈交纳在后,新发展交通集团交到建设办的保证金不包含陈的钱,建设办只与新发展交通集团发生合同关系,与陈无任何合同与经济关系,建设办没有收到陈的保证金,请求撤销继续冻结的裁定。

    钦州中院民三庭经审理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于6月中旬作出裁定撤销继续冻结该172900的裁定,纠正了错误,该裁定于6月26日送达当事人。 (记者 陆崇林 通讯员 赵子钦 黄兆文)

    来源:钦州日报
    责编:文利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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