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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筹毒资偷车判处徒刑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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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是灵山县灵城镇人,在某车行做导购员,但为筹集毒资,竟偷起车来。7月18日,灵山法院一审判决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不久前,吕某窜到某处人行道的停车带,将被害人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160元的电动车盗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 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窃罪。为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吕某退赔人民币1160元给被害人黎某。追缴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陆崇林 通讯员 黄耀辉)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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