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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项建议保障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用地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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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据《广西日报》报道,8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了解到,该厅为配合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共提出了5项在广西权限内能自行确定的土地支持新政策,以及5项需要向国家争取的政策措施,日前已上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今年初,国务院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6月批准成立钦州保税港区。但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多个方面不利于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需求。为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专门成立了北部湾经济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配套改革小组,研究广西权限内能自行确定的土地资源方面的支持政策措施、改革创新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向国家争取的政策措施。 在广西权限内能自行确定的5条土地支持新政策包括:凡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修改;依法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批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时(包括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报审批,市人民政府在用地请示文中需明确请求审批规划修改的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用地批复文件中一并审批规划修改方案;凡是在北部湾经济区投资1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因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可按桂政发【2000】39号文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工程。 需要向国家争取的5条政策措施包括:请求国家一次性下达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两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参照中心城市用地报批的做法,实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实施分离;给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支持广西急需扩区的工业园区的扩区;同意根据不同产业的生命周期,科学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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