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军与覃作(均为化名)是同一个生产队人,曾是共墙的邻居。2007年9月28日,覃军拆除与覃作同墙的旧房时,在原墙界线处退出一米左右新建成一栋一层住宅楼。2008年2月16日,覃作在覃军留出的相邻空地上用砖砌封南北两端占为己用。覃军认为该空地是其的旧屋地,该地的使用权应归其所用;而覃作则认为,覃军拆旧屋建新楼退出1米是履行当年双方父母的口头约定。为此双方就该空地的使用权问题发生争议。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打架,覃作的鼻子被覃军的儿子覃某咬伤,覃某的头部及手指被覃作砍伤。受伤后双方均到平南卫生院住院治疗,各用去医疗费是316.90元和852.30。经医院及有关部门诊断和鉴定,覃作的伤情是:鼻部挫裂伤,部分缺损;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十级残疾。覃某的伤情是:头皮挫裂伤,右手皮肤伤。事后,覃作提起诉讼,要求覃某等赔偿医疗费316.90元、误工费358.8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60元、残疾赔偿金5542元和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8777.70元;对此,覃某也提起反诉,认为覃作不但占地无理还伤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覃作赔偿经济损失1340.70元。
日前,灵山法院就覃作与覃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诉被告覃某赔偿覃作经济损失3388.85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判决反诉被告覃作赔偿覃某经济损失671.85元。(记者 陆崇林 通讯员 梁春安)
来源:钦州日报
责编:文利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