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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弟弟持刀伤人哥哥持棍帮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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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持刀伤人,做哥哥不仅不制止,反而持棍帮凶,结果兄弟两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灵山法院审结此案,黄某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2006年10月13日零时许,灵山县石塘镇吉安村委会吉安村四队的黄某煜(黄某钊的弟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本镇塘美村委会3队的李某在灵山县石塘镇石塘街“阿凤”发廓门口外因发生口角而打架,黄某煜跑开后,李某把黄某煜的摩托车推到其堂兄在石塘镇石塘街中华路与中秀路交叉处经营的夜宵摊处停放,黄某煜见到后就从另一夜宵摊处拿一把菜刀走近李某,用菜刀砍伤李某头部、背部、右上臂等部位。李某被砍后即持一条扁担与黄某煜对打,黄某煜见李某拿扁担后即逃跑。黄某煜逃跑后打电话告知他的哥哥黄某钊,说自己在石塘街被人殴打,黄某钊接到黄某煜的电话后,即带领人持铁水管乘坐面包车到夜宵摊处。当黄某钊的弟弟黄某煜指认李某就是刚才与其打架的人后,黄某钊即持铁水管对李某进行殴打。黄某煜也持菜刀向李某砍,砍了李某右手一刀。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黄某钊自愿赔偿给被害人李某医药费人民币2000元。2007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传唤黄某钊到当地公安机关问话,黄某钊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钊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黄某钊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并且在未被公安机关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陆崇林 通讯员 黄耀辉)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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