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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不履行调解协议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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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石塘镇平历村委会刘某因驾驶马车失控致使同村韦某受到伤害一案,经石塘镇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刘某未按协议约定的义务履行,为此,受害方韦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按协议内容履行。灵山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8月12日判决确认协议有效,要刘某按协议内容赔偿韦某经济损失4565元,并按协议的违约约定支付违约金2000元。 2006年11月8日,刘某赶马车在石塘街至红星村委会的村道上行走,当行至平历村委路段时,马车失控,驶出村道撞伤了韦某。2006年11月24日,灵山县石塘镇法律服务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是:1、刘某赔偿韦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5065元,分三期支付。协议签订之日付500元,2006年农历结束前支付3500元,2007年农历结束前支付1065元,其余不再赔偿;2、如果刘某各期付款未能按期支付,哪一期不按时则要向韦某支付违约金1000元。双方及调解方在协议上签名和盖公章后,刘某按协议支付了第一期赔偿款500元,但其余两期赔偿款刘某至今未有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赶马车失控撞伤韦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案件在法院受理前已经灵山县石塘镇法律服务所进行调解,并就赔偿问题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处分权。现刘某未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有违反自愿原则的行为,也没有证明该协议的内容有违法的地方,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应予以确认与支持,刘某应全面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但刘某未有完全履行,对此,刘某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为此,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陆崇林 通讯员 梁春安)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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