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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辜被狗咬起诉获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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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4日晚约8点,灵山县城8岁男孩谭某与母亲邓某从外面回家。当路过邻居陆某家附近时,突然从陆某家窜出的两只哈巴狗把邓某母子咬伤。 谭某母子被狗咬伤后,于2007年4月14日晚至2007年5月30日带到灵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注射狂犬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清治疗;期间又于2007年4月14日至2007年5月27日带到灵山县人民医院清洗伤口及换药。 事后,邓某母子多次找陆某家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2008年5月29日,谭某及其母亲将陆某及其家人共三人起诉至灵山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陆某及其家人购买两条狗后在家中饲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是三被告,三被告在家中饲养狗,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谭某及其母亲被三被告饲养的狗咬伤,三被告未尽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共同侵权。因此,三被告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谭某及其母亲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有灵山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灵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医疗发票等证实,法院予以支持;请求赔偿护理误工费合法有据,法院也予以支持。对谭某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于谭某只是8岁的小孩,被狗咬伤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法院根据三被告的侵害手段、过错程度、侵害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酌情支持由三被告赔偿谭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对谭某的母亲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主张,由于三被告的侵害行为未对其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灵山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陆某等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谭某及其母亲两人的医疗费人、护理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人民币7000多元。 (记者 陆崇林 通讯员 伍乃海)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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