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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开出首张罚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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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自卸货车司机韦某成为《广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一览表(试行)》施行后,第一个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而接受处罚的驾驶员。9月1日,高速公路交警七大队在新标准实施后在高速公路我市境内向韦某开出了扣分3分、罚款200元的首张罚单。 9月1日晚15时32分,韦某驾驶渝B2XXXX中型自卸货车在G050线南北高速(钦州)黄屋屯服务区接受高速公路七大队执勤民警检查, 经查其驾驶的渝B2XXXX中型自卸货车左尾灯不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决定给予韦某扣分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记者 杨春莲 通讯员 卢毅) 相关链接: 从前交通违法处罚,因为处罚金额不明确,所以各市的处罚标准都不相同,让很多驾驶人员难以理解。而从9月1日起,广西将试行新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新的处罚标准根据不同违法情节,确定了具体的处罚数额,比原来的处罚标准更加具体细化和人性化。 据了解,现在试行的新处罚标准,主要是针对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细化了相应处罚标准,确定了具体的罚款数额,改变了以往不分情节一律罚款,并且一律按最高罚款限额的做法。如新试行的处罚标准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下的处罚款100元;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50%以下的处罚款150元;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80%以下的处罚款500元;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款1000元;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罚款1800元;在高速公路上超速50%以下的罚款200元。 新的处罚标准除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外,对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的处罚标准也进行了统一量化。如非机动车不按规矩载物的、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乘车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以前的处罚条例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处以5元至50元罚款,所以各市的处罚标准都不相同,让很多驾驶人员很难理解,新标准对以上违法行为规定统一罚款50元。新规定是为了让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方面都有所提高。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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