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新闻 | 美人鱼 | 国际新闻 | 社会新闻 | 生活频道 | 国内新闻
体育新闻 | 娱乐专线 | 滚动新闻 | 精彩专题 |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 页 >> 社会新闻 >> 正 文
一对恋人齐贩毒
 
  http://qzrb.gxnews.com.cn/ 09月11日11:31 【字体: 【颜色: 绿


    一对未婚男女眼看外面世界多姿多彩,却苦于口袋空空,没钱“潇洒”。于是两人铤而走险,合伙贩卖毒品,结果将自己送进了牢房。2008年9月4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宁某、陆某是一对恋人。2008年4月份,宁某与陆某决定合伙贩毒,由宁某出资购回毒品并进行零包包装。2008年4月5日,宁某与陆某接到吸毒人员庞某要购买海洛因的电话后,在县城向庞某贩卖海洛因1小包,得款100元。同月14日,陆某接到庞某要购买海洛因的电话,经宁某同意后,陆某向庞某贩毒1小包,得款100元。同月15日,陆某又接到庞某要购买海洛因的电话,征得宁某的同意,陆某向庞某贩毒1小包,得款200元。在毒品交易过程中,陆某与庞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又在灵山县某招待所内将宁某抓获,并在其处缴获了海洛因15小包,经称量,共4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某与陆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的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陆某的认罪态度,决定对陆某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陆崇林 通讯员 谢英)

    来源:钦州日报
    责编:文利祖

 
---------- 相 关 新 闻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04 MorningPos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钦州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