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当前位置:首 页 >> 社会新闻 >> 正 文 |
| 盗窃不成变勒索 |
|
9月1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秦善、秦健(二人均是化名)利用盗窃他人的证件为要挟,结果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秦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秦健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秦善、秦健均是灵山县新圩镇农民,秦善还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秦健、秦善同乘一辆两轮摩托车窜到灵山县职业中专学校对面的酱料厂,用自带的撬头打坏裴恒长停放在该处的中型货车驾驶室的玻璃窗,盗窃放在室内的腰包一只。后秦健、秦善发觉该腰包内并没有现金,只有身份证、驾驶证和该车的行驶证、运输证等证件,两人经商量决定以证件勒索裴某。秦善遂按照腰包内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给失主裴某,以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元作为归还包内的证件等物品为条件,还扬言如果不给钱就丢弃以上证件。被害人裴某被迫答应被告人的要求,并约好交钱地点。后被告人秦健、秦善在灵山县灵城镇至檀圩镇的公路边把证件交给被害人裴某查看、等待裴某给钱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记者 陆崇林 通讯员 祝光旺) 来源:钦州日报
|
| ---------- 相 关 新 闻 ---------- |
|
|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
| Copyright 2004 MorningPost All rights Reserved |
|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钦州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