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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人打起“牛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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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陈某均是灵山县平山林场人,由于两人均将自家的牛自由放养在山上,认领时出现了二人认要同一头牛的奇巧事。为了确认牛的归属,不得已,两人对簿公堂。日前,灵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黄某请求认要讼争牛的诉讼请求。 2004年4月份,黄某向平山镇同古村委会的劳某购买一头母沙牛和一头出生三个多月的公沙牛,购买后黄某的公沙牛经常混集在思林村委会思林村陆某家的牛群里一起吃草。从2006年年底开始 ,黄某对购回的两头牛实行自由放养于东山上。陈某也是将自家的牛自由放养在东山上的户主,2007年10月,陈某到山上寻找其家的公沙牛,连续寻找了三、四天未有找到。后来陈某听人说思林村委会路思村陆某家的牛群中有一头公沙牛,陈某去辨认后就把该公沙牛牵回家,并准备出卖。黄某的胞弟知道此事后,立即到陈某家辨认其牵回的公沙牛。经确认该牛是其哥黄某的公沙牛后,黄某的胞弟便阻止陈某出卖。2007年12月份,黄某到山上又寻找回一头公沙牛,该公沙牛的体形比陈某牵回那头略小,黄某认为这头牛才是陈某的公沙牛,要求陈某对换回牛给他,但陈某不同意,为此,双方争执不下,黄某遂以有证人证明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为证实讼争的公沙牛属自己所有,提供了7名证人的笔录,但证人只提供证言不出庭作证,在不存在可不到庭作证的法定事由下,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的认证程序,对黄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应不予以采信。由于黄某除了提供证人证言外,再无提供有其他充分、确凿的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驳回黄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报记者 陆崇林 通讯员 梁春安)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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