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当前位置:首 页 >> 社会新闻 >> 正 文 |
| 销售假烟罚款判刑 |
|
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9·19”非法经营假冒卷烟案件进行宣判,犯罪嫌疑人梁某因销售假烟,金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梁某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2007年9月19日,灵山县烟草局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在何某、秦某(以上两人均已被判刑)经营的商店所存放香烟的场所灵城镇竹行街35号查获从被告人梁某处购进的红梅、甲天下、红塔山等假冒伪劣卷烟一批。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月3月至9月间,被告人梁某在接到何某要购买假冒伪劣卷烟的电话后,多次以从广东省佛山市通过班车托运的方法,将价值人民币163233元的假冒伪劣卷烟托运到灵山县灵城镇,非法销售给何某、秦某,何某、秦某再利用商店进行销售。(本报记者 陆铭 通讯员 翟臣) 来源:钦州日报
|
| ---------- 相 关 新 闻 ---------- |
|
|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
| Copyright 2004 MorningPost All rights Reserved |
|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钦州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