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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一啤酒代理商犯商业贿赂被处罚
 
  http://qzrb.gxnews.com.cn/ 09月26日11:10 【字体: 【颜色: 绿


    本报灵山讯 (记者 江洪作 陆铭 通讯员 陈成慧) 炎热夏天,正是啤酒销售旺季。灵山一啤酒代理商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不但平本销售啤酒给当地酒吧茶庄等经营场所,还不断地给经营户送去“好处”。日前,灵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啤酒代理商以犯商业贿赂作出行政处罚。

    今年39岁的张某是湖南省桃县人,是灵山县灵城镇某酒类经营部的负责人,也是某啤酒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啤酒在灵山县区域的代理人。为了更多地销售产品,更大地占领市场份额,张某便找到灵山县县城某烧烤城、某酒吧、某茶庄、某茶楼等四家经营户业户,并与该四家经营户签订了一份销售啤酒的协议书。协议书规定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至2008年8月20日止,上述四家店内保证张某代理的某啤酒占有率达80%到100%,可免费获得张某赠送同比例同品牌的10度啤酒作为进场费或者包专场费用。仅在2008年7月份,张某对上述四家经营户采取了协议销售某品牌啤酒共462件,并按月份免费赠送该品牌纯生10度啤酒作为进场费或包场费共85件,赠送财物折价4250元。今年8月初,张某与上述四家经营户协议销售啤酒一事被灵山县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而案发。

    张某在接受工商人员调查时陈述,为了占领市场,所销售的啤酒没有盈利打算,从2008年7月到年底平本销售给已经签订协议的经营户。根据以上已经查明的事实,灵山县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08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张某没有向工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

    灵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考虑到案发后,张某极力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积极纠正自己违法行为,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日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灵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张某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张某在规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复议。

    来源:钦州日报
    责编:文利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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