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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请他人家中饮酒客人醉酒死亡判赔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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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中旬我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宣判一人身损害赔偿案,邀请他人饮喜酒的主人钟某等人被判赔饮酒饮死人的钟某某家属黄某等人人民币45690.35元。 2007年9月30日,某女钟某的哥哥邀请亲朋好友到其家吃饭并商量举办钟某的婚礼事宜,其中一亲朋好友为黄某的丈夫钟某某,当晚钟某某喝醉了酒,被安排在钟某的家中客房休息。休息过程中,钟某某从床上跌落,后又被他人扶上床。第二天早上,钟某到客房看望钟某某时,觉得不对劲,就送其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钟某某的亲属于10月3日委托对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钟某某因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脑疝形成死亡;异物吸入所致窒息为辅因。事故发生后,钟某给付了钟某某家属15000元,其余费用双方协商赔偿未果。2008年1月2日,死者亲属黄某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钟某等人赔偿钟某某死亡补偿费430800元、抚养费33926.25元、丧葬费10945.8元、解剖费6800元、交通费4940元、住宿费3300元、精神损失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钟某等人宴请亲朋好友,并不必然会导致被宴请人喝醉及跌伤、死亡,钟某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当知道喝醉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但其未控制自己,造成自己醉酒跌死的后果,钟某等人均无过错,因此,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钟某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判决钟某等人补偿黄某等人人民币40000元(含已给付的15000元)。 二审市中级法院认为,钟某某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但钟某某饮酒醉后被上诉人未尽到高度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钟某某的死亡,死者自身应负主要责任,被上诉人也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上诉人应对钟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民事责任。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28451.75元,根据责任分担,判决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实习记者 吴扬雪 通讯员 谢儒标 赵子钦)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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