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当前位置:首 页 >> 美人鱼 >> 正 文 |
| 谁为你的安全“买单” |
|
○梁立福 金秋十月,本来是一个收获的季节,然而对于教师职业而言,今年的金秋却夹杂着一丝悲凉。发生在山西和浙江的两起“杀师案”,引发社会对于这一职业乃至教育本身的深刻反思。针对备受关注的教师受害案件,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表示,政府、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教师安全。另外,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 教育部的声音,让老师们听起来心里多少有点安慰,但悲剧已经上演,问题还没有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同时,多少有点对教师职业和生命构成了“威胁”,“体罚”和“变相体罚”就像两把无形的刀架在老师的脖子上。因为教育不是万能的,特别是面对野蛮时,更显得教育的苍白无力。管,必然会得罪学生;不管,又会影响自己的教学成绩、职称等。因为领导一句“管理不力,出了事谁负责得了”让许多老师左右为难,所以老师成了出气筒。 山西朔州二中年仅23岁的郝旭东老师,接班不到一个月,就得到了学生的好评。而在10月4日晚自习时,学生李明在座位上抽烟,烟盒就摆在桌面上。面对如此野蛮的学生,郝老师很无奈,只是把他的烟盒交给班长,就招致了杀身之祸;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盘溪中学年仅31岁的女教师潘伟仙,为了教育外出上网的学生丁某,打算在10月24 日中午去家访,谁知一去不复返,活活被丁某掐死在野外;前两年,浙江温州市灵昆中学的校长黄玉生,到学生家中家访时被家长割喉而死,原因是学生不听话,老师教训了他一下,这难道就是“体罚”的代价吗? 老师呀老师,如果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相信悲剧还会上演。据说,教育部门将就这个问题深入研究。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王定华表示,教师的安全和学生的安全同样重要,都是重于泰山。他还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廖某,八年级的学生,无视学校的纪律,翻墙外出去上网,家长、老师以及学校的领导对其进行了教育。谁知过了一周,又把同班的同学的耳朵打聋了,学校只能是教育、教育再教育,别无它法。幸好他的家长明智,把他带回家进行教育,不然,谁知道还会有什么事故发生。这样的事例太普遍了,普遍得让老师无所适从。其实,从法律的角度讲,学生既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等。只不过学生在实际中更多时候处于弱者的地位,因为出现过老师伤害学生的事件,所以法律就权重于保护学生的权利,而疏忽了对教师人身安全的保护。 血的教训是沉痛的,现行的教育制度需要更加完善,也更希望社会多些关注教育这一行业,让我们的老师能安心地教书育人。 来源:钦州日报
|
| ---------- 相 关 新 闻 ---------- |
|
|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
| Copyright 2004 MorningPost All rights Reserved |
|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钦州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