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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http://qzrb.gxnews.com.cn/ 11月25日17:20 【字体: 【颜色: 绿


(2008年10月7日中国共产党钦州市第三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桂发〔2008〕28号),扎实推进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纪委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党风廉政教育

    1. 制定《钦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完成时间:2009年6月)

    2.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把党风廉政教育融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完成时间:2008年—2012年)

    3. 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继承党的光荣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象,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4. 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安排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带头讲廉政党课。(牵头单位:市委办、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5. 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各级党校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定期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专题培训班,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岗位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委党校,各县区党委(工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6. 切实改进农村基层和街道社区干部作风,认真解决少数基层站所存在的干部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和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民政局,各县区党委(工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7. 切实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纠正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违规公款消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以及对职工困难漠不关心等问题,形成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民主管理的风气。切实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作风,提高民主决策和校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二)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8. 坚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全市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安排,作出部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整体合力。(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钦州日报社。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9. 运用多种教育形式和手段,对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各地、各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党员干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教育。结合我市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和上级的部署,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一次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丰富“三会一课”教育内容。注意发现和总结先进经验、模范典型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钦州日报社,各县区党委(工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10. 建设钦州市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基地和钦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牵头单位:市纪委、市人民检察院。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监察局,钦州监狱。完成时间:2009年6月)

    11. 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和反腐倡廉形势,大力宣传我市反腐倡廉的工作经验、工作成果和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做好反腐倡廉对外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反腐倡廉新闻宣传纪律。(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市文联、市社科联、钦州日报社。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12. 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共钦州市委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钦办发〔2007〕6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钦州市廉政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办发〔2007〕68号),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医院、进景点等“八进”活动,创建一批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示范点。(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广电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钦州日报社,各县区党委(工委)。完成时间:2010年10月)

    二、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我市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13. 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加强领导班子议事、情况沟通以及监督检查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办。完成时间:2009年12月)

    14. 督促贯彻落实《中共钦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钦发〔2008〕20号)。(牵头单位:市委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研室。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15. 督促贯彻落实《钦州市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决策重要事项议事规则(试行)》(钦发〔2008〕13号)和《钦州市乡镇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钦市办〔2005〕3号),提高市、县区部门、单位和镇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委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各县区党委(工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16. 全面推行党员旁听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办、市直机关工委,各县区党委(工委)。完成时间:2009年11月)

    17. 制定进一步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牵头单位:市委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研室。完成时间:2009年6月)

    18. 建立完善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度、代表提案处理和回复机制。(牵头单位:市委办。责任单位:市委政研室。完成时间:2009年10月)

    19. 探索建立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在党委全会、纪委全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机制制度。(牵头单位:市委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研室。完成时间:2009年12月)

    (二)贯彻执行规范从政行为制度和违纪违法惩处制度

    20.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和自治区即将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廉政条例》,加强公务员从政道德建设。(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办,各县区政府(管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21. 全面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22. 组织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各县区党委(工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23. 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的制度。(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

    24.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市委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办。完成时间:2010年3月)

    (三)建立健全预防腐败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制度

    25. 认真落实《中共钦州市委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办发〔2007〕54号),基本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区党委(工委)。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26. 制定《钦州市村级民主决策议事规则(试行)》,进一步完善农村民主管理监督制度。(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各县区党委(工委)。完成时间:2009年10月)

    27. 修订完善我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完成时间:2009年2月)

    28. 探索制定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办法。(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完成时间:2010年5月)

    29. 制定我市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办法。(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完成时间:2010年6月)

    三、切实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一)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和中央、自治区、市重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30. 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各县区党委(工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31. 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钦州保税港区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规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32. 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33. 加强对县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和市直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34. 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35. 健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办,各县区党委(工委)。完成时间:2008年—2012年)

    36. 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探索落实建立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办、市纪委。完成时间:2008年—2012年)

    37. 认真落实上一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的规定。(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各县区党委(工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38. 加强对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二)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39. 加强对干部人事权的规范和监督。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意见、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监督办法等制度,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力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各县区党委(工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40. 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完善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积极探索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办法。强化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纪委、市人大办、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41.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规范和监督。深入推进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监管办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立健全作风效能投诉网络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8〕14号),探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各县区政府(管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42. 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大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清理。强化事前审核调研、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全过程监督,把监督贯穿于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各项专项资金和建设资金的监督,重点加强对扶贫开发资金、救灾资金、防洪保安费、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专项资金的监督,加强对国债项目资金等建设资金的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43.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重点围绕投资决策、产权交易、资本运营、财务管理、营销采购、工程招投标、重要项目管理等方面,特别是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经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三)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44.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发挥民主生活会监督作用,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在党内的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建立健全党的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沟通、通报制度。(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45.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严格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抓好执法检查、视察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议案。(牵头单位:市人大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46. 充分发挥行政监察作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依法行政、提高机关效能等强化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督查室、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47. 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加大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加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牵头单位: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党委(工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48.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侵犯举报、控告、申诉人合法权益。完善监督机制,变事后被动监督为事前、事中的主动监督。(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49. 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监督。支持政协运用会议、座谈等形式,就事关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问题进行监督。支持政协通过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等形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党委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及时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牵头单位:市政协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统战部。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50. 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办事公开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监督等各项保障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抓好政府信息网站建设。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保密局、市经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51. 加强群众信访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积极开展干部下访工作,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信访问题。(牵头单位:市信访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52. 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11号),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加强新闻单位与纪检监察机关信息沟通的机制,拓宽新闻监督渠道。(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广电局、钦州日报社。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53. 探索建立我市预防腐败机制。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调查研究,逐步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共享机制和腐败风险预警机制。(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办。完成时间:2008年—2012年)

    54.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把重心放在对重点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再监督上。(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完成时间:2008年—2012年)

    四、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

    (一)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55.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探索公开推荐空缺职位人选办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市人大办、市人事局,各县区党委(工委)。完成时间:2008年—2012年)

    56. 推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用票决制,认真执行党委全委会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人选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并扩大到党政部门正职和一些重要部门的副职。(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办,各县区党委。完成时间:2009年10月)

    57. 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市人事局。完成时间:2010年10月)

    (二)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58. 推进以明确、规范申诉复查和再审立案的工作程序为重点的立案工作改革,推进执行工作和审判监督工作改革,建立从立案到执行各个司法环节的全方位综合审判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纪委、市人大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59. 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内容、措施和范围。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纪委、市人大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

    60. 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追究制度,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纪委、市人大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市信访办。完成时间:2009年12月)

    61. 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和警务公开,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完成时间:2008年—2012年)

    (三)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

    62. 完善行政管理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示、听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63.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项目,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完成时间:2008年—2012年)

    64.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努力推进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住房改革和建设,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使全市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建规委、市房改办。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65.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资金分配,全面推行综合预算编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综合定额标准体系。制定《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严格预算调整,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逐步建立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完成时间:2011年2月)

    66. 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逐步将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等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逐步将预算外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系统。积极推行公务卡制度。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管理权与会计核算权的前提下,逐步取消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建规委、市国资委。完成时间:2011年2月)

    67. 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政府非税收入逐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对罚没收入彻底实行“罚缴分离”。加强对国有资源(资本)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建立“收支两条线”电子监察系统,健全“收支两条线”监督检查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完成时间:2011年12月)

    68.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对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完成时间:2008年—2012年)

    69. 认真落实中央的税收改革政策,强化税收调节,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税收减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五)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70.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立重大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性资金投资评审制度、重大项目稽察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规委、市审计局。完成时间:2010年6月)

    71. 建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统建统管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市审计局。完成时间:2008年—2012年)

    72. 修订完善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等制度,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鼓励社会投资,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招商促进局。完成时间:2011年6月)

    (六)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

    73.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合执法监督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规委、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完成时间:2009年12月)

    74. 规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供地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出让土地,认真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强化对国有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加强对征用土地的批后实施和供地的监管工作。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

    75.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继续完善“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抓好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完成时间:2009年6月)

    76.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制衡机制。推进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制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经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突出抓好专项治理

    77. 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每年确定1至2个重点开展立项检查,着力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78. 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纠正农村土地承包、进城务工中损害农民权益等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建规委,各县区政府(管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79. 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强收费监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80. 认真落实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力度,完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认真落实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纠风办。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81. 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保障鲜活农产品以及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安全畅通。(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纠风办、沿海公路管理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82. 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等问题。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市建规委、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工商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二)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83. 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纠风办、市工商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84. 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教育附加等专项资金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救灾救济款物的监管。(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扶贫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市纠风办。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85. 制定有关部门大额度专项资金使用向同级监察、纠风部门报告的备案制度,加强资金分配使用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纠风办。完成时间:2009年12月)

    86. 坚持纠建并举,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工作,加强“行风热线”工作,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开展创建文明行业、人民满意政府部门活动。(牵头单位:市纠风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广电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87. 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克扣政府支农惠农补贴款物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纠风办,各县区政府(管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88. 认真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纠风信访工作暂行办法》(桂纠办发〔2007〕12号),探索建立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机制。(牵头单位:市纠风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信访办。完成时间:2009年12月)

    89. 贯彻落实自治区即将制定的《建立健全防治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纳入全市机关绩效考核范围,实现规范化管理。(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三)深入开展执法监察

    90. 认真解决市场物价、征地拆迁、矿产资源开发、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库区移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稳妥解决失地农民、失海渔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征地拆迁中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91. 深入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市经委、市建规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92. 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执法监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市审计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六、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93. 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查办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94. 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95. 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96. 查处贪污、侵吞、挪用、挤占惠民专项资金以及与民争利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完成时间:2008年—2012年)

    (二)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97. 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纪律等手段,重点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98. 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制度,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我市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间:2011年6月)

    (三)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99. 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100. 维护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权利,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对诬告陷害的严肃查处。加大对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力度。(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101.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和支持实名举报,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惩治腐败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信访办。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102. 加强对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分析研究,严格区分一般性错误和严重违纪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的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办法,增强办案的综合效应,提升惩治工作水平。(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四)健全查处案件协调机制

    103. 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协调沟通机制,规范协作办案程序,建立完善案件证据相互移送等制度以及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推进案件协调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间:2008年—2012年)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

    104. 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治对策措施。对重大典型案件实行“一案三报告”制度,分别提出案件调查报告、剖析报告和总结报告。做到以查促教,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总结教训,引以为戒;以查促管,从案件暴露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以查促建,通过查办案件,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七、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105. 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106.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二)落实工作责任

    107. 把我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各项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要求,周密部署各项工作。(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市监察局。完成时间:2008年10月)

    (三)强化监督检查

    108. 加强对本《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实施时间:2008年—2012年)

    109. 制定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标准,把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市纪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完成时间:2010年2月)

    来源:钦州日报
    责编:文利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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