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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带孩子还他扶养费
 
  http://qzrb.gxnews.com.cn/ 12月08日15:09 【字体: 【颜色: 绿


    浦北县李兴莲、凌越邦两位老人抚养小外孙四年,但因为女儿的离婚和小外孙随父生活而伤心,这样,两位老人把对小外孙的思念转化成对昔日女婿黄祥鸣的怨恨,于是“不念旧情”,为追讨小外孙的抚养费,把昔日的女婿告上了法院。2008年10月27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债务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祥鸣偿还原告李兴莲、凌越邦抚养费9600元。

    浦北县小江镇的凌梅于2003年5月1日与黄祥鸣结婚。同年10月17日,两人生育儿子小旺。小旺满月不久,小两口决定外出广东务工。2004年1月,两人便将儿子小旺交由凌梅的父母凌越邦与李兴莲照料。此后,小旺在外公外婆家生活至2008年1月。然而在2007年,凌梅与黄祥鸣的婚姻亮起了红灯,2007年6月21日双方自愿离婚,并协商由黄祥鸣抚养儿子小旺。2008年2月至今,小旺转由其奶奶照料。

    小外孙已随其父亲生活,但李兴莲、凌越邦老两口一下子没能接受这个现实,于是就将对小外孙的思念转化成对女婿的怨恨。老两口心想:为小旺的付出一定要让女婿偿还。于是,在2008年9月5日,两位老人将昔日女婿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黄祥鸣偿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学费)11088元。

    被告黄祥鸣辩称:其与凌梅外出务工期间,每月都通过邮政局寄500元至600元给原告作为抚育小旺的费用,有时小旺由被告母亲带养时,被告与凌梅也给付费用给被告母亲,故原告诉称抚养小旺所有开支的费用都是其支付的主张不成立。且被告与凌梅外出务工期间,原告及被告母亲照料小旺是自愿的、无偿的,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是有偿帮助抚育小孩,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照顾小旺的抚育费不符合法律情理,也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与凌梅是小旺的父母,对小旺有抚养的义务。被告与凌梅因外出务工而将小旺寄养于原告家,应当给付小旺的抚养费给原告,因原告垫付了小旺的抚养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小旺寄养于其家所需要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的一半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小旺的抚养费每月400元,小旺在原告家寄养48个月,据此计算被告应偿还原告抚养费9600元(400元×48÷2=9600元)。被告称小旺寄养于原告家期间,其或者凌梅每月均通过邮政局付给原告凌越邦500元至600元作为小旺的抚养费,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对此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前述主张不予确认。被告应当给付小旺的抚养费给原告而没有给付,由此形成债务,被告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冯艳)

    来源:钦州日报
    责编:文利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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