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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讨债务竟用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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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追讨欠款本是天经地义,但黄某在向廖某追收欠款时因一言不合发生争吵,即放炸炮又持枪伤人,结果欠款没有要回,黄某反因故意伤人赔钱获刑。近日,灵山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今年28岁的黄某是灵山县石塘镇某村委农民。2007年6月30日20时许,黄某伙同黄某昌、黄某程、黄某策、黄某机、黄某湖等人(均另案处理)到灵山县丰塘镇某村委某村找廖某追收债务,在催收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村民的围攻起哄,黄某策等人见状就扔响随身携带的炸炮,黄某昌则拿出一支砂枪朝天开了一枪,围观的村民见状便走开躲避,廖某亦跑向附近的小卖店内躲避,黄某即手持砂枪在后追赶并朝廖某开了一枪,并打中了廖某的右大腿。后黄某等人将廖某送到石塘镇某村委卫生室和浦北县某卫生院包扎医治。经法医鉴定,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黄某于今年在石塘镇某村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黄某的亲属赔偿了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事发有因,且案发后黄某亲属已积极赔偿廖某,黄某归案后亦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陆铭 通讯员 谢英)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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